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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政府出台了《天津市植树葬年限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于植树葬年限作出了明确规定。《办法》规定,天津市内公墓和殡葬服务机构在办理火化、土葬等殡葬业务时,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确定植树葬年限,并在墓穴使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明确标注。
根据《办法》,植树葬年限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墓地资源、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,同时结合殡葬服务的实际需求和社会公众的意愿进行合理确定。天津市政府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植树葬年限进行调整,确保墓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。
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公墓和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植树葬年限管理制度,不得擅自延长墓穴使用年限。一旦墓穴使用年限到期,应当及时进行处理,如不需要继续使用,应当进行迁坟或者火化处理。对于超期使用的墓穴,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理。
《办法》还规定了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,要求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植树葬年限管理制度,加强对墓穴使用年限的监督检查,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进行处理。同时,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等渠道对植树葬年限管理进行监督,共同维护良好的殡葬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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